
杭州市人民政府官網截圖
《通知》指出,智能網聯車輛測試與應用按照鼓勵創新、安全可控、包容審慎、開放合作、綠色環保的總體思路,遵循從低風險等級到高風險等級道路、從簡單類型到復雜類型測試、從低技術等級到高技術等級自動駕駛系統的原則,實行分級分類管理。
《通知》明確了測試與應用基本要求。其中,測試與應用主體應提供智能網聯車輛測試與應用安全性自我聲明,并向聯合工作組辦公室提供相應申請材料,由杭州市經信局、市公安局、市交通運輸局、市建委、市城管局等部門進行確認。測試時間原則上不超過18個月,且不得超過測試與應用車輛安全技術檢驗合格證明及保險憑證的有效期。安全性自我聲明到期或相關事項發生變更的,測試與應用主體應對安全性自我聲明的信息進行更新,并提交變更說明及相應材料。
所謂的測試與應用主體,是指提出智能網聯車輛測試與應用申請、組織測試與應用并承擔相應責任的單位或單位聯合體;安全性自我聲明應當包括測試與應用的主體、車輛識別代號、駕駛人姓名及身份證號、時間、路段、區域及項目等信息。
除此之外,《通知》還提到了在測試與應用期間發生交通違法行為時,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按照現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對測試與應用駕駛人進行處理,或對低速無人車應用主體采取相應措施。在測試與應用期間發生交通事故,應當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規章認定當事人的責任,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及司法解釋確定損害賠償責任。
測試與應用車輛在測試與應用期間發生事故時,當事人應保護現場并立即報警。造成人員重傷或死亡、車輛損毀的,測試與應用主體應在24小時內將事故情況上報聯合工作組辦公室;未按要求上報的可暫停測試與應用活動24個月,聯合工作組應在3個工作日內將事故情況上報省級主管部門。
測試與應用主體應在事故責任認定后5個工作日內,以書面方式將事故原因、責任認定結果及完整的事故分析報告等相關材料上報聯合工作組辦公室;聯合工作組應在5個工作日內上報省級主管部門。因智能網聯車輛產品缺陷造成交通事故或者其他損害的,受害人可以依法向生產者或者銷售者請求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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